新湖南客戶端 2025-01-08 10:18:32
幫人辦幾張卡,看似能輕松賺錢,實則可能成為電信網絡犯罪的幫兇,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簡稱“幫信罪”)。
2020年12月,被告人于某提供以王某身份信息注冊的某公司對公賬戶及兩個U盤給陌生人轉賬,從中獲利5800元。經查,2020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間,該公司對公賬戶共流入資金27萬余元,已查明詐騙資金15萬余元。2023年1月,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然提供銀行賬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歸案后,被告人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積極退繳贓款,取得諒解,可以從寬處罰。根據刑法相關規(guī)定,判處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繼續(xù)追繳被告人于某非法所得人民幣5800元,予以沒收。(來源 河南商報)
責編:曹曉林
一審:曹曉林
二審:喻志科
三審:熊佳斌
來源:新湖南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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