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珍群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2025-05-09 16:41:55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5月9日訊(通訊員 朱珍群)在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互相借車使用是常見的事。那車輛借給他人,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車主需要擔責嗎?
基本案情
晚上20時27分,老張駕駛小型轎車,沿江華瑤族自治縣沱江鎮(zhèn)瑤都大道逆向行駛,行駛至瑤都大道與香松路口路段時,遇沿香松路由西往東行駛由小楊駕駛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兩車相撞,造成小楊受傷及兩車部分機件受損的交通事故。發(fā)生事故后老張棄車離開現(xiàn)場,江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老張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小楊不承擔事故責任。老張駕駛的小型轎車所有人為女兒小張,為事故發(fā)生前三個月購買的二手車,在事故發(fā)生時發(fā)現(xiàn)交強險已過期一個月。交通事故造成小楊左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30天。因雙方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小楊提起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老張和小張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65000元。
法院審理
庭審過程中,老張對事故的發(fā)生、經過、責任劃分沒有提出異議,但小張對小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zhí)岢隹罐q,認為是老張與小楊發(fā)生交通事故,小張不是事故當事人,沒有對小楊直接侵權,不應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本案中,老張駕駛的車輛所有人為小張,投保義務人為小張,該車在事故發(fā)生時未投交強險,小楊要求小張、老張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判決老張、小張在交強險限額內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交強險是國家強制險種,是為了保護事故中的受害者能夠得到賠償?shù)谋U?。購買交強險是投保人的義務,本案老張駕駛未投保交強險的車輛上道路行駛的行為,對不特定的第三人產生了潛在威脅,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小張作為投保義務人未及時購買交強險的行為,導致小楊的損失無法從保險公司得到交強險的賠償。為了保障受害者的權利,按照已投保交強險情形,小張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的是保險責任,而并非侵權責任,所以小張認為自己不是事故侵權人而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法官提醒
交強險是一種強制性、公益性的險種,是對受害人權益的重要保障。交強險的承擔不考慮侵權人的過錯,交強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無責任情況下,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8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8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
未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上路行駛,已經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法律規(guī)定。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未投保交強險的后果會造成第三人的損害難以獲得交強險的賠償,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往往也使侵權人背上沉重的債務。廣大駕駛員在駕駛機動車出行時,一定要看清自己愛車的交強險是否在保險有效期內,讓上路行駛的大家安心。
責編:曾瑤
一審:曾瑤
二審:張春麗
三審:王輝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我要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