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2025-06-25 16:08:13
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6月25日訊(記者 卓萌)6月25日上午,記者從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6.26”國際禁毒日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過去一年,全市法院共審結毒品犯罪案件236件373人,其中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含死緩)的10人。
2024年6月以來,常德市法院系統(tǒng)共審結毒品犯罪案件236件373人,其中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09人,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含死緩)的10人。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案件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占比為78.81%。全市法院開展禁毒宣傳活動30余次,其中開展集中宣判活動6次,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2件,判決12人。當前全市毒品案件呈現(xiàn)出大宗毒品犯罪仍然存在、新型毒品犯罪隱蔽強、依托咪酯案件占比高等特點。
發(fā)布會通報了3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被告人劉某作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因多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19余千克,被判處死刑并已執(zhí)行;被告人劉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強制猥褻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邢某某以抵債的方式將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販賣他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在第38個國際禁毒日前夕,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還向社會發(fā)布了《毒品犯罪案件審判白皮書》,總結近三年來全市兩級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情況、主要特點、主要成效和典型案例等。
【典型案例】
案例一:劉某馨等走私、販賣、運輸毒品,偷越國(邊)境案——依法嚴懲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馨,男,漢族,1976年1月出生,湖南省安鄉(xiāng)縣人。
2020年5月至2021年1月期間,被告人劉某馨糾集被告人向某、陳某、徐某龍、張某銘、黃某元、彭某、湯某濤(被雇用時年16歲),采取專人負責從緬甸購買毒品并走私入境,專人負責從云南省快遞郵寄毒品至長沙市,專人負責在長沙市、常德市予以販賣的方式,先后4次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19千克,形成了以劉某馨為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徐某龍、向某、張某銘、陳某、湯某濤較為固定,其他成員黃某元、彭某共同參與的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犯罪集團。劉某馨在該犯罪集團中為主組織資金、對人員進行管理分工,指揮、策劃犯罪全過程,系首要分子。
2019年4月至12月間,被告人劉某馨與向某、廖某英(已判刑)單獨或共同多次偷渡往返景洪市和緬甸。其中,劉某馨偷渡出境2次、入境2次。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最高人民法院對劉某馨進行了死刑核準。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馨糾集他人多次有組織、有預謀地實施走私、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犯罪,其行為構成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劉某馨先后4次偷越國(邊)境,其行為還構成偷越國(邊)境罪。在該犯罪集團中,劉某馨系首要分子,依法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劉某馨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毒品,依法從重處罰,所涉毒品犯罪罪行極其嚴重。依法以劉某馨犯走私、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犯偷越國(邊)境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罪犯劉某馨已于2025年1月22日被執(zhí)行死刑,
案例二:劉某容留他人吸毒、強制猥褻案——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后再進行猥褻,被依法嚴懲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劉某,男,漢族,1987年7月出生,湖南省漢壽縣人。
2024年4月27日0時許,被告人劉某與陳某超(已判刑)以劉某的身份信息,登記入住某客棧。當日凌晨2時許,劉某離開房間外出,遇到被害人李某某(女)及其朋友王某某(女),并主動搭訕二人。凌晨3時許,劉某將李某某、王某某帶入房間,拿出毒品依托咪酯給李某某、王某某吸食,二人表示不吸食。后劉某又繼續(xù)邀請李某某吸食,李某某在劉某勸說下吸食了。李某某吸食后因感覺頭暈,便躺在床上休息。劉某見狀遂與李某某躺在床上,并對李某某進行猥褻。李某某因吸食依托咪酯喪失反抗能力,后經王某某制止,劉某停止了猥褻行為。王某某按劉某要求將李某某帶離了房間。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漢壽縣人民法院一審,常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該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伙同他人提供場所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為已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劉某利用他人吸食毒品后喪失反抗能力之機強制猥褻他人,其行為已構成強制猥褻罪。劉某犯數罪,應數罪并罰。依法以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案例三:邢某偉販賣毒品案——用毒品償還債務,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邢某偉,男,土家族,1992年9月出生,湖南省石門縣人。
2024年1月的某天、2月12 日,被告人邢某偉將自行制作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煙彈,以抵債的方式2次販賣給吸毒人員黃某,共抵銷其欠黃某的借款六百元。
(二)裁判結果
本案由石門縣人民法院一審。該案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邢某偉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guī),向他人販賣依托咪酯,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邢某偉明知依托咪酯是國家禁止交易的毒品,仍進行有償轉讓,用于償還債務,侵犯了國家對毒品的管理秩序,其行為應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依法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責編:卓萌
一審:卓萌
二審:魯融冰
三審:廖聲田
來源:湖南日報·新湖南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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