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報 2025-07-03 18:27:55
三湘都市報·新湖南客戶端7月3日訊(全媒體記者 虢燦 通訊員 楊方達 朱潔茹)幼兒園老師在課間活動時把滾燙的熱水放在矮桌上,而打鬧中的孩子沒注意,碰翻了水桶,導致4歲的小杰(化名)被燙傷,致其十級傷殘。幼兒園在支付近5萬元后,雙方就后續(xù)賠償不能達成一致,孩子父母把幼兒園起訴到了法院。岳陽汨羅法院今天通報了這起案件。法院提醒,幼兒園等教育機構(gòu)不僅要教育孩子識別危險,更要提升全體教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
4歲娃在幼兒園打翻熱水桶燙傷
2023年11月,4歲的小杰與同學在課間追逐打鬧,而此時,一位老師將裝有高溫熱水的桶放置在較低的桌面上,小杰與同學追逐時不慎碰翻水桶,導致滾燙熱水澆濺至小杰的身體上。
小杰當即被送醫(yī)救治,診斷為全身多處熱液燙傷,住院治療54天,花費醫(yī)療費6萬余元,后經(jīng)鑒定構(gòu)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幼兒園墊付了部分醫(yī)療費并支付近5萬元,但雙方就后續(xù)賠償未能達成一致。小杰父母作為法定代理人,將幼兒園訴至法院,索賠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萬余元。
法院:幼兒園安全保障義務遠高于一般場所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民法典,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承擔侵權(quán)責任,除非其能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
本案中,教師將高溫熱水桶置于幼兒易觸及的矮桌,且課間活動時未有效看護,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幼兒園未能舉證證明已履行充分的安全管理義務,故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法院依據(jù)十級傷殘鑒定結(jié)果、相關(guān)法規(guī)及湖南省賠償標準,核定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住宿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等合理損失共計18.6萬余元,扣除幼兒園已支付的4.9萬元,最終依法判決幼兒園賠償小杰13.7萬余元。
法官提醒,幼兒天性活潑好動,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極弱。幼兒園必須時刻將安全放在首位,承擔起遠高于一般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像開水桶、電源插座、尖銳物品等潛在危險源,必須放置在幼兒絕對無法接觸的地方,并建立嚴格的物品管理和使用規(guī)范。在幼兒活動期間,尤其是自由活動、課間等時段,老師要進行有效看護和引導,及時制止危險行為。同時,要將安全教育融入日常,不僅教育孩子識別危險,更要提升全體教職工的安全責任意識和風險防范能力。若因管理疏漏導致幼兒受傷,機構(gòu)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責編:虢燦
一審:虢燦
二審:朱蓉
三審:張軍
來源:三湘都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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